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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干部依据文件有哪些规定 处理干部可以有副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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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干部依据文件有哪些规定

处理干部可以有副职吗

  处理干部是不可以有副职的。

  正职撤职处分期间不能担任副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因此,如果公务员受到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更不能担任副职。

处理干部依据文件有哪些规定

  处理干部依据文件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实体内容为主,故表格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程序性内容较少,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相关程序规定对应的内容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中查找。

处理干部的法规依据

  国有公司制企业处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现代企业特征,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的干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团结务实、清正廉洁的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含安全副总监等同级待遇人员),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附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海外项目部中由公司委派并明确正、副处职级的管理人员,享受正、副处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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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处级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管理。

  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人事部门履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处级岗位任职,但未明确正、副处职级的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委托人事部门管理。

  第六条对人事关系不在公司的处级干部,实行岗位管理,享受相应职级待遇,不占公司处级干部职数。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处级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胜任岗位工作和应对复杂局面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担当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熟悉岗位业务及相关的管理、金融、科技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民主作风、领导艺术,善于团结同志和谐共事。

  (六)坚持以身作则,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较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提拔使用的处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下一级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二)首次任用的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海外项目部处级干部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提拔机关处级干部时,对具有海外项目工作经验的优先使用。

  第九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编制及岗位

  设置规定。

  处级干部应逐级提拔,一般应当在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可以采取选举、委任、直聘、竞聘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一)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对用人单位有合适人选的,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从后备干部中择优直聘;民主推荐率差距较大时可以择优直聘,推荐率差距较小时应进行公开竞聘;对用人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由公司统一进行交流或组织公开招聘。

  (二)在党委、纪委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换届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时由党委委任。

  在工会、共青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按《工会法》、《团章》选举产生。

  (三)对交流任职或需要进行培养锻炼的处级干部可以进行直聘。

  (四)公开竞聘或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各单位、部门行政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对条件成熟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也可通过竞聘、招聘的方式产生考察人选。

  (五)对在党群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也应积极尝试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制度,一般要经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公开招聘)、组织考察、沟通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免五项基本程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履行民主推荐程序。

  民主推荐结果是组织考察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要体现代表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推荐二级单位的处级干部考察人选,参加人员的范围是: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科级干部或机关全体干部和基层单位党政正职;部分职工代表(不少于到会人数的10%)。

  (三)推荐机关处室、直属部门、附属部门的处级干部考察人选,由本部门全体职工和二级单位对口业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推荐人的民主权利,同时必须保证有较好的投票环境,使推荐人能够充分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引导、强迫推荐某人或不推荐某人。

  第十六条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推荐处级干部考察人选,但要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理由。

  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职工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推荐以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为主,根据推荐岗位特点也可以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提拔人数。

  第五章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组织考察。

  考察时,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政治立场、政策观念、思想作风、党性修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能,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思维、分析、表达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文化知识和外语

  水平;

  勤,主要是指考察对象的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工作态度;

  绩,主要是指考察对象履行职责、实现任期目标过程中的工作实绩;

  廉,主要是指考察对象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六)人事部门研究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与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及要求相同。

  坚持把群众70%信任率作为提拔使用处级干部的基础条件。

  民主测评信任率未达到70%者,不再履行考察程序,并且半年内不得提名为考察人选。

  民主推荐率超过60%的可直接作为考察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查阅资料主要是查阅考察对象的历史资料、日常考察材料以及能够反映其表现的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工作经历、表现、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组织考察时,应当重点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文字简练,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

  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反馈。

  对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经核实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沟通酝酿、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处级干部拟提拔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由人事部门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党政领导班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拟提拔人选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决定;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需经超过半数与会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部门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公司领导,逐个介绍拟提拔人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形成决定。

  第七章公示任免

  第三十一条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人选,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示公告要包括拟提拔人选自然情况简介、公示起止时间、受理反映问题的部门、受理反映问题的地点、反映问题的方式、反映人责任、受理部门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示公告一般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发布,也可采取会议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要让广大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为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公示受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

  公示期间要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接待职工群众来访。

  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登记建档。

  对已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未掌握的要分类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拟任人选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

  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3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做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

  此后如发

  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党群干部由公司党委决定任免;行政干部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聘免。

  第三十七条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副总监由公司推荐,集团公司审批,公司总经理进行聘任;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聘任,行政副职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行政正职聘任。

  第三十八条对决定提拔使用或交流任职的处级干部,在宣布其任职决定前,由公司党政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拟任岗位,分别与本人进行谈话。

  一般是正职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副职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对交流、提拔交流任职的处级干部,一般由公司领导、人事部门负责送到任职单位报到任职。

  其中,正职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送报到,副职由公司分管领导或人事部门送报到。

  第四十条处级干部实行契约化管理。

  委派、聘任处级干部时,按照管理权限和逐级负责的原则,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并明确其工作责任目标、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八章公开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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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制企业处级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制企业处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具有现代企业特征,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的干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团结务实、清正廉洁的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含安全副总监等同级待遇人员),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附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海外项目部中由公司委派并明确正、副处职级的管理人员,享受正、副处职级待遇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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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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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处级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管理。

  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人事部门履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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