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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是公务员吗
央行副行长不是公务员的。
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属于公务员,有行政级别。
至于其它银行的行长,全都没有编制,不属于公务员,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但是,由于干部使用的需要,国有银行的行长会参照某个级别进行管理,最高相当于副部级。
首先,介绍一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央行),是负责监管各类银行的行政机关。
央行总行是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平级的国家部委,是“内阁部门”之一,行长是正部级的公务员领导职务。
但是,央行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而是央行的派出机构,属于“机关非法人”。
因此,央行分支机构的行长并不是公务员,既不使用行政编制,也不使用事业编制,而是使用独有的行员编制,由央行组织专项考试进行招录。
当然,行员也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有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这些行政级别。
央行副行长是什么级别,银行行长月薪是多少钱
银行
根据了解得知,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级别并不高,只是一个副部级的干部,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级别是正部级,而不是副部级。
但月薪是多少钱?有标准答案吗?
网传资料显示,省行行长(包括副行)年薪在百万多一些,不超过二百万。
二级分行领导及省行部门领导在五十万左右。
三级支行领导在二三十万元。
当然,具体的月薪,是没有具体标准答案的,但一般都是在1.5到2万左右。
一个县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什么级别,月薪多少
一般是正科级,也有高配副处级的。
月薪各地水平不同。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级别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
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
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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