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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雾能过广州地铁安检吗
喷雾不能过广州地铁安检的。
乘坐地铁是否可以携带防晒喷雾和定妆喷雾,需要看各个地区规定来决定的。正常情况下,如果防晒喷雾和定妆喷雾的外观上并没有易燃易爆的标志,还有明确的容量规定,只要在规定要求内,就可以携带乘坐地铁。
比如武汉市对喷雾方面的规定就是,乘坐地铁期间不能携带防晒喷雾等这些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压缩气罐。对于广州市而言,乘客乘坐地铁的时候,只要防晒喷雾容量在700毫升以内,定妆喷雾有些城市规定300毫升以内,有些城市规定在100毫升之内,外包装没有易燃易爆的标志,就可以顺利通过安检。
由于防晒喷雾是使用高压罐包装起来的物品,这些物品都被划分到易燃易爆的物品之中。如果携带防晒喷雾乘坐地铁,很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在乘坐地铁期间,不建议携带防晒喷雾和定妆喷雾,可以更改成防晒霜以及定妆粉。
乘客进入地铁站乘车之前,都是必须要先做安检的。人都是直接走安检门,对于行李物品全部都需要放在传送带上,经过X线安检设备进行检查。一旦行李物品内有检查出异物,工作人员就会要求乘客打开检查,一旦发现违禁物品,就会要求乘客把违禁物品拿出来,此时乘客可以把这些违禁物品遗弃,或者更换其它交通工具出行。
广州地铁喷雾可以带多少毫升
单瓶容量不超过300毫升且包装不带易燃标志的喷雾可以带上地铁。
如果喷雾包装上面带有易燃、易爆、腐蚀性字样,则严禁携带进站。
乘坐地铁时,严禁携带的物品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等。
根据运营安检禁止和限制携带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检查喷雾的容量只看瓶身标识。
广州地铁能带160ml防晒喷雾么
广州地铁可以带160ml的防晒喷雾,防晒喷雾不是禁止乘客携带物品。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种炸弹、炮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各种火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三)烟火制品:各种烟花爆竹、发令纸,各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各种含有焰火药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双)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各种用于盛装高压气体的气瓶。
包括氢气瓶、氧气瓶、氮气瓶、氦气瓶等;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三)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四)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五)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六)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扩展资料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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