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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由谁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
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破产管理人拿介绍费违法吗
破产管理人拿介绍费不违法,是合法行为。
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拿介绍费是否触犯法律
不触犯法律,是合法行为。
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尽到了委托义务而且没有隐瞒相关事实,从而促成了双方合同的订立。
从这个角度看,应比照居间合同的规定来对待,则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服务合同建立在缔约关系中的一方能够为另一方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服务,并以公示的方法为对方当事人所知,由对方当事人选择。
劳动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个人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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